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為解決人民群眾身邊最直接、最突出的噪聲污染問題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 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 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